瑞典最近以257票赞同,38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关于强奸的新法,新法规定,性行为参与者必须用语言或者明确的肢体语言表示同意性行为,并且特别强调“如果一人主动想同另一人有性行为,而后者表现被动或者释放模糊信号,主动者的他或她必须首先弄清对方是否愿意”,在新法中引入了“过失强奸”和“过失性侵”的法律概念,新法通过后,瑞典女权主义者纷纷表示这是女权主义的胜利。
在除了类似于瑞典这种国家,绝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,在性侵问题上是基本一致的,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“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”,从法律条款就可以看出,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而手段则包括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在实务执行中,暴力和胁迫是较为容易认定的,所谓的“其他手段”,一般指的是妇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,例如说醉酒之类的,在这方面,全球都是一致的。
瑞典的新法律格外激进,因为“必须用语言或者明确的肢体语言表示同意性行为”,几乎就意味着在同妇女进行性行为的时刻必须是用语言询问,因为所谓的“明确的肢体语言”在实务处理中恐怕极难判断。而且瑞典这个国家是有“婚内强奸”的概念的,也就意味着丈夫在和妻子进行日常的性生活之前,丈夫必须每次都要用语言征求意见,在现实生活中我不知道如何执行。
而“过失强奸”和“过失性侵”的概念的引入,将会使得问题变得更复杂,在中国强奸是没有所谓的“过失犯罪”的,必须是主动的,中国的过失犯罪一般指的是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”。
举个例子,一个父亲抱着孩子嬉戏,把儿子抛向天空然后接住,逗得儿子哈哈大笑,但是一不小心失手了,小孩摔在地上,摔成重伤,父亲当然并没有伤害自己孩子的企图,父亲也能够预见到假设孩子摔下来会很惨,但是他对于自己接住孩子非常自信,这是过失犯罪。
可是强奸套用这个概念就会变得非常艰难,一方面男方确实没有强奸的意图,但是又和妇女发生性行为,同时妇女是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,并非处于眩晕或者醉酒状态,但是这种行为又确实是“违背妇女意志”,然后被判为“过失强奸”,这恐怕让人无所适从。
强奸属于公诉罪,一般犯罪的诉讼中,由检方来查找证据,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的意图,形成证据链,这样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,而过失犯罪,检方并不需要去找那么多证据,只要有妇女声称自己被强奸,并且有了两人性行为的证据,男方就很难逃脱法律制裁,因为此时的证明的压力在男方身上,男方必须想办法证明确确实实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。
由于检方属于公务机关,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公信力,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并没有这种权力和公信力,找到证据困难重重,我想了很久,似乎只有一个办法给解决:性交记录仪。全程记录下性交的过程。
而在实务执行中,可以用无数的“套路”来给男方定罪,举个例子:
假设时候妇女给男子发了一条短信:“我本来都不想的,结果你还要来”。
男方回应:“你后来不是没反对么,怎么一下子后悔了?”
只要这一条短信,足可以证明男方在当时确确实实违背妇女意志,定强奸罪,并且由于瑞典有婚内强奸的概念,如果这是夫妻之间的对话,那么丈夫也可以定强奸罪,一想到这个问题可能对于丈夫来说觉得就头比较大。
“特别声明:以上作品内容(包括在内的视频、图片或音频)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“大风号”用户上传并发布,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Notice: The content above (including the videos,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)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,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.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