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千亿国企回应年轻高管事件:符合法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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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千亿国企回应年轻高管事件:符合法律规定

原标题:西安千亿国企回应年轻高管事件:符合法律规定

年轻高管事件两个月后,西安千亿国企高新控股公司对其进行直接回应。

1月22日,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(简称西安高新控股或发行人)在上海清算所披露新一期发行文件,其表示,2018年9月,公司对其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及董事进行了变更, 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甜,董事赵雪莹和朱玥的年龄,学历及相关履历予以披露,相关披露信息引起社会和各类网络的广范关注,并引发负面社会舆论导向。

西安高新控股称,虽然公司上述变更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 但是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负面舆情,未来不排除对于公司融资能力有一定影响。

发行文件显示,根据1)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条“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股东、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承担权利、承担义务”,第十一条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”的第三点“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、监事会成员”;2)依据《西安市开发区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“发行人股东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权,是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”;3)依据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:“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,具有向发行人提出董事、监事任免建议的职责”。

西安高新控股表示,李甜、赵雪莹、朱玥三人的选举任命程序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之规定,依据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第二十三条: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有良好的品行;(二) 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;(三)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”该三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。

西安高新控股称,发行人依照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及董事会,并形成了变更上述管理人员的一致决议,发行人对李甜等三人的免职行为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法律规定。

“西安千亿国企由80后任董事长,毕业仅1年95后任董事”,2018年11月初,多家媒体报道关于西安高新控股公司(以下简称“西安高新”)人事安排的话题,引发关注。

2018年12月29日,备受社会关注的“西安千亿国企年轻高管事件”调查处理结果出炉,卷入舆论漩涡的西安高新控股公司董事长李甜等3人,与之前任命的4名兼职董事实际均为挂名,并无任何经营管理职权;包括西安高新区财政局原局长王进杰在内的4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问责,王进杰被免职;西安高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分别向西安市委、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西安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通报称,西安高新区财政局不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清理兼职的有关决定,用非在编员工挂名公司“高管”,搞变相兼职,违反了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;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对高新控股高管任用疏于管理,在高新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空缺一年零八个月的情况下,未督促进行变更,对财政局擅自变更高新控股高管失察失管,违反了工作纪律;高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到位,致使违规任用国企高管问题发生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,履行主体责任不力。

2018年12月29日,新京报独家报道,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近日已聘任齐昱为公司总经理,聘任王军强为公司副总经理,两位均为70后人士。此外,一位名叫王静的人士当选为公司董事,其相对年轻,生于1984年。

西安高新控股在最新发行文件中表示,发行人已严格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用的相关规定,召开股东会、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符合任职资格且有适当工作履历、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,并按照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。上述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,但截至目前发行人经营正常,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未受到上述事件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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